大咖说 | 周鹤良:低速电动车管理重在规范和引导

低速电动车不止是汽车行业发展中的一个阶段,也是社会发展中的必然产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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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名誉理事长、亚太电动车协会执行委员周鹤良看来,低速电动车符合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,未来的发展应该将重点落在规范企业生产环节上,对这个特殊行业要分类指导、规范管理、引导发展。

并非中国特色产品
我国低速电动车技术水平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领先的,应用广度也是最大的——周鹤良

周鹤良先后走访了多家低速车企,深入了解低速电动车行业。他认为:我国的低速电动车企,大致上可分为三类。

周鹤良说:笼统地讲,三分之一的低速车企具备冲压、焊接、喷涂、总装四大工艺,试验条件、检测手段都比较完备;三分之一的车企尚未具备全套生产工艺,但生产的产品基本符合质量、安全、环保要求;还有三分之一的车企是作坊式经营,基本不符合生产要求,规模小而且产能落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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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企业来说,不仅是国内市场,出口到国外也是正常的。


全国乘联会数据显示,2016年我国低速电动车产销量在100万辆左右,其中出口总量约为10万辆。


以浙江省低速车企立通为例,这家车企年产量在25000辆左右,其中只有15000辆是国内销售,剩下的一万辆都出口到东南亚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。出口价格在5000美元左右,基本和国内售价相当。


低速电动车操作简单,适合短距离使用,如就近购物、短途出行等。周鹤良表示,低速电动车并不是落后经济的产物,欧洲和我国台湾省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,也存在很多消费需求。


周鹤良说:“欧洲家庭通常会有3辆私家车,一辆是用于家庭周末自驾游的小型商务车;一辆是上下班通勤的高速车(轿车或SUV);还有一辆就是老人买菜、去邮局的家庭用车。我国台湾省的情况类似,也是一家2辆车,一辆高速车和摩托车,一辆用于家庭购物的低速电动车”。


重视低速电动车发展的不仅是欧洲国家,日本也有相当多的人群在使用这一车型,而且和国内的低速电动车相比,日本的同类车型车速更低,但却并没有被政府限制发展。

国标草案倾向性严重


不仅仅只是调研国内外市场,对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制度,周鹤良同样保持着高度关注。

针对行业乱象制定相应技术条件草案本无可厚非,但有关部门不应把它变成门槛来限制低速电动车的发展,这不符合国家的要求。


他认为:草案中的“电池比能量必须≥70Wh/kg”、“电池的重量必须≤整车重量的30%”两项规定并不合理,明显是用来“淘汰”低速电动车的门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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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鹤良说:夜晚充电、白天出行是很多低速电动车消费者的使用方式,这种使用方式没有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,而且铅酸电池价格低、回收利用率高,为什么要限制低速电动车使用铅酸电池呢?

让市场来选择采用何种电池,是他的核心观点,鼓励使用技术含量更高的锂电池是好事,但不能是政府强制下达的要求,更不能是剥夺了低速电企选择权后的结果。更何况,价格高、回收率低等问题,同样限制着锂电池的发展。


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不要“一刀切”,国务院已经明确指出,对低速电动车要按照“规范一批、升级一批、淘汰一批”进行管理。但目前有关部门的做法只是升级和淘汰,并没有严格落实“规范一批”的指示。周鹤良说: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标草案时并没有做到深入调查,在没有了解低速电动车行业和其对地方经济、对消费者生活意义的情况下,就作出一定判断,有失公允。

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引导发展
两三万元的价格,就能让消费者用上车,是件好事。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,才能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。资金支持不是国家鼓励市场的唯一方式,政策鼓励也是可以的,还可以因地制宜、分类指导、规范管理、引导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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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应集中在生产资质、环保要求、产品安全、交通等方面,对于具体技术标准如电池、续驶里程、加速等性能指标可以适当放开,由市场主导,周鹤良说。

同时,在争议比较大的低速电动车应不应该上路”的问题上,他坚持认为,路权在不同地区、不同省份应根据当地发展情况,因地制宜地管理。在大城市周边、中小城镇推广低速电动车,在北、上、广等特大城市,要限制其上路。另外,根据车辆不同使用场景也要分类管理,如环保车、快递车等,可以使用低速车。在特定区域,如公园等可以适当允许低速电动车通行,方便老年人、残障人士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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